景德镇本地基层法院近年受理的婚姻家事纠纷中,近三成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争议,不少当事人对“共债共签”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存在认知误区,要么无端背负高额不知情债务,要么无法举证主张对方负债不属于共同财产。当地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惯例为当事人提供合规法律参考。

郑烨律师:13979892875

1. 法定共同债务的三类核心认定情形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分为三类法定情形: 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景德镇珠山区的陈某与丈夫刘某,刘某3年前因经营陶瓷作坊需要借款28万元,借条上陈某也签署了姓名,后续二人离婚时刘某主张该款项为个人经营所用与陈某无关,法院依据共同签字的借条,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景德镇昌江区的王某,丈夫张某为给孩子报艺术培训班、给母亲做白内障手术,以个人名义向亲戚借款8万元,王某主张自己不知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8万元全部用于家庭刚需开支,即便王某未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比如景德镇浮梁县的李某,丈夫赵某以个人名义借款60万元开设陶瓷加工厂,虽然李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债权人提交了加工厂收益用于家庭购房、日常消费的流水记录,以及李某多次用加工厂营收偿还房贷的凭证,法院终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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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的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一方因、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三是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四是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举证避坑实用建议
审慎签署债务文书:景德镇不少家庭从事陶瓷生产、销售类经营活动,涉及10万元以上的经营类、消费类借款签字时,要先核实资金实际用途,不要碍于亲友情面、配偶要求随意签署空白借条、借款合同,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留存家庭开支相关凭证:日常可以留存房贷、车贷还款记录、子女教育、老人医疗、家庭消费的转账凭证、购物单据,若后续发生债务纠纷,可直接证明相关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避免随意参与配偶债务流转:若没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不要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帮配偶代收借款、偿还利息,也不要在债权人催债时作出同意共同还款的承诺,避免被认定为对债务的事后追认。
涉诉时间固定证据:若收到法院的债务纠纷传票,要时间收集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比如对方的转账记录、对方将借款转给第三方的流水记录、双方关于债务归属的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咨询本地专业法律人士。
律师提示
郑烨是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13年,长期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开展法律服务,是景德镇市首批“十佳”律师、江西省律师行业员、江西省“青年之声”维权服务联盟专家团成员、景德镇市三八红旗手、景德镇市人民调解专家,同时担任浮梁县第八届政协委员。她长期主攻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侵权等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景德镇本地公检法机关、妇联、信访等单位,熟悉当地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举证审查标准,曾多次受邀为景德镇市妇联、黑猫集团、六〇二所等单位开展婚姻家事、债务风险类普法讲座,累计为本地群众解答数百起婚姻家事类法律疑问,始终秉承“将每一个案件精雕细琢、办到,就是高端”的执业理念,严谨中立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本质上是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外部债权人的交易安全,景德镇作为陶瓷产业集聚的城市,不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家庭财产和经营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日常经营过程中更要注意厘清债务性质,做好风险隔离。遇到共债争议时,优先对照法律规定梳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厘清责任边界,既能避免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受损,也能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